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審理了一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在法官的居中調解下達成還款協議,該案順利化解。
2015年,原告在A公司處分包了B銀行位于某小區綠化工程中的土建項目,后原告依約完成該部分工程任務,雙方結算價為470685元。A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后,尚欠120685元委托B銀行即業主向原告支付,后雙方均怠于履行付款義務,原告遂將分包人A公司與發包人B銀行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
開庭審理時,B銀行答辯稱其與原告沒有直接合同關系,亦沒有付款義務,且截至目前,案涉綠化工程中B銀行已經向承包人A公司支付工程款5750000元,下欠240545.8元未付是由于A公司未開具合同價款對應稅票,沒有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承包人A公司對欠付原告工程款事實與數額均表示認可,但因資金周轉不足,且發包人B公司亦下欠其工程款240545.8元,所以沒有及時向原告付款。
在梳理清案件事實后,法官進一步向原、被告釋明該案法律關系,被告B銀行認識到自己作為發包方應在欠付承包人A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原告承擔付款責任;原告亦退一步,表示只要二被告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其可以放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于是,各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1.由被告A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工程款120685元;
2.被告B銀行在欠付被告A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3.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即B銀行與A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以及A公司與原告之間的違法分包合同關系。在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前提下,法官及時組織調解,一方面能夠減少群眾訴累,另一方面也能幫助底層農民工盡早拿到血汗錢,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劉燾)
(新媒體責編: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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